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嘉盈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嘉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於犯罪時年紀尚輕、整體犯罪情節(妨害兵役、強盜)、犯後態度(均坦承犯行)、受刑人同意檢察官請求法院定刑的聲請狀上所記載的的意見(本院卷第9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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