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81號聲請人 屠毓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分別於民國104年2月3日、104年3月2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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