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胡原通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鳳凰
楊紹暉 楊憶如
一、債務人陳鳳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鳳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紹暉、楊憶如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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