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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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626號
聲請人 陳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呂平和 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呂平和之遺囑執行人,惟未據提出被繼承人呂平和之遺囑、立遺囑人呂平和之親屬系統表、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或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選定遺囑執行人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