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林雅靜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雅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林雅靜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千元,由受刑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其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此有送達証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足憑,是受刑人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受刑人原繳納之保證金,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