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87號原告 張炤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電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電廠之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記事勿省略)資料,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電廠」為被告,然未提出該等被告之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難以確定「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蘇建興營造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電廠」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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