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立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柒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肆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8,760元│95年4月11日起至│18.25%│95年4月11日起至│按上開利率10%計算。││1││清償日止││95年7月10日止│││││││││└─┴─────────┴──────────┴──────┴──────────┴──────────────┘
附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1,047元│95年2月25日起至│18.25%│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