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雍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雍和於93年03月3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40,21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111年度司促字第1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雍和│自民國96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15%│││8964元││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許雍和│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5%│││70902││1月29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