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4197號、98年度執聲字第4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等共25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