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24號原告茂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左元淮 訴訟代理人 方振名 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