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黃竹傳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國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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