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嘉具保人黃朝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3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朝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刑保字第99000288號)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俊嘉(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該署刑保字第99000288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黃朝鏞於民國99年7月23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9000288號)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85號判決就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移送執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3603號),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證。併參酌聲請人另亦發函通知具保人黃朝鏞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仍未到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附卷足佐,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