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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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土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土堯於民國103年4月5日上午6時15分許,在其向 莊中龍 承租、供其獨居之位於桃園縣龜山鄉(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街○巷○弄○號租屋處,原應注意使用瓦斯、用火之安全,以防止火災或氣爆之發生,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使用瓦斯及用火不慎引起瓦斯洩漏而造成氣爆,致上開建物炸燬而失去效用。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76條、同法第174條第3項前段、第1項之失火以煤氣炸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何土堯於審判中之105年5月14日死亡,有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105年5月18日北總玉醫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一第
280至281頁)。被告何土堯既已死亡,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黃致毅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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