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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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01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李裕吉 債務人 潘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