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01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林依樺林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叁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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