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原告 劉美菊
劉耀仁 劉勇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被告 劉建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53號,改分為111年度簡字第9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王曼寧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