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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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美商瑞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二十五樓訴訟代理人 劉明陽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
謝政達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 陳璧秋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