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9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九○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六○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和泰興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京│八十八年十二月廿八日│柒萬肆仟陸佰肆拾│0000000││││公司 蘇一仲 │東路分行││壹元│││├─┼─────────┼─────────┼───────────┼────────┼────────┼──┤│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壹萬元│0000000││││限公司 蔡宏圖 │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