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92號聲請人 方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5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5張,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於100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5│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2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