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238號原告 簡沛永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複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10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106年度交字第238號交通裁決事件,被告認原告有「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之違規行為,故於民國106年8月11日以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認其並無上開違規行為,而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上開處分。
三、經查,原告所涉系爭交通事故關於刑案部分,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10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或確定,有前案紀錄表及本院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及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