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29號抗告人即原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士民 人抗告人即原告 沈宜萱 相對人即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29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