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1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格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美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提示日(提示日應為退票日)。
二、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得自退票日起算)。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