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22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家無恆產,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11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臺中縣外埔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供釋明。又聲請人確無財產,亦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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