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以上原告與被告 林蜂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新北市○○區○○段4小段661、
663、675、675-1、676、676-1、676-2地號土地,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二、依起訴狀所載, 謝塗生 、潘 謝玉英 應均已死亡,應補正謝塗生、 潘謝玉英 之除戶謄本、其等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被告 謝義興 、 謝炎山 、 李忠義 、 施鍊岸 及 林承毅 之戶籍謄本。
四、提出被告大億營造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五、表明以變賣共有物為分割方法之理由。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