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邱月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其輝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叁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