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岳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芳婷徐晉鋒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0,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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