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捌萬陸
仟叁佰零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原告僅繳納
壹仟元,尚欠玖佰玖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