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臺東縣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李素琴 被告 柯旺富 被告 柯旺榮 被告 柯旺德 被告 柯致良 被告 柯家榛 被告 柯柏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鈺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