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4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138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本金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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