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20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柯青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柯青怡於107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柯青怡自108年12月01日至108年12月06日共消費簽新
臺幣9239元,但於109年05月28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113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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