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即原告 林塏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憲忠
盧惠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蘆洲區忠義國民小學李翠玲 間因本院104年度國字第29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國字第二九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貴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曾傳喚證人 黃郁心 醫師,由法官及兩造詢問證人關於聲請人接受其心理治療過程、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老師要聲請人睡陽台是否產生心裡急病等事。嗣本院於同年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傳喚證人 鍾宛玲 臨床心理師,由法官及兩造詢問證人關於聲請人之心理治療、導致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壓力源、對於本案之心理評鑑等事。然上開庭期筆錄內容係以文字摘要記載,記載時難免有所疏漏,為完整呈現證人黃郁心、鍾宛玲於言詞辯論過程重要聲明或陳述內容,已涉及兩造之攻防方法,且考量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內容為日後本案審判之重要基礎事證,為維護原告法律上利益,及忠實呈現兩位證人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述內容。為此,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並聲請: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貴院104年度國字第29號國家賠償事件於105年4月26日及同年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三、經查,聲請人既已陳明其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國字第29號國家賠償事件,於105年4月26日、同年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法律上利益,堪認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如主文第2項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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