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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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可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麥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3年5月26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