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6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蕭慶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2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
二、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15日最後繳款新臺幣698元後,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且相對人早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正常繳款,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聲請人於民國98年4月15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三、相對人至104年7月25日止共計結帳為7889元未按期給付,其中7855元為自92年12月10日起至98年4月15日止之消費款、34元為已計利息。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務資料、約定條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2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慶賓│104年9月1日│清償日止│年息14.99%│││7855元│├──────┼──────┼───────┤││││104年7月26日│104年8月31日│年息19.9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