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訴字第14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宇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711號、113年度偵字第20712號、113年度偵字第20713號、113年度偵字第20714號、113年度偵字第20715號、113年度偵字第20716號、113年度偵字第20717號、113年度偵字第20718號、113年度偵字第20719號、113年度偵字第207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宇軒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39主文欄所示之參拾玖罪,所處之刑如附表四編號1至39主文欄所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黃宇軒於民國112年10月前某時,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名稱「延边」、「放大鏡」、「魚」、「阿瑟」或自稱「 趙冠宇 」等人所組成詐欺集團,擔任持來源不明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即與「延边」、「放大鏡」、「魚」、「阿瑟」、「趙冠宇」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間,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一編號1至39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黃宇軒依「放大鏡」指示,先前往指定路邊拿取附表二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上開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如附表二所示,旋在不詳地點之隱密處將款項交予「延边」循序上繳,其等以此方式將詐騙贓款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提告)」之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信義、大安、中正第二、中山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宇軒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首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1卷第11頁至第13頁、偵2卷第11頁至第17頁、偵3卷第13頁至第20頁、偵4卷第13頁至第19頁、偵5卷第13頁至第18頁、偵6卷第15頁至第20頁、偵7卷第23頁至第26頁、偵8卷第19頁至第22頁、偵9卷第7頁至第10頁、偵10卷第25頁至第42頁、第85頁至第90頁),核與各被害人指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三)之情節一致,並有與其等所述相符之附表二所示各該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二)、攝得被告附表二各次提領款項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二)及本案各該犯行補強證據(具體名稱及卷內出處頁碼詳見附表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資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首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
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施行,下稱本次修正),涉及本案罪刑部分之條文內容歷次修正如下:
1.關於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本次修正前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三項)」;本次修正後,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原第14條移列至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
2.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本次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次修正後移列至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㈡本次修正雖對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文字有所修正,然不過係
將現行實務判解對修正前第2條各款所定洗錢行為闡釋內容之明文化,於本案尚不生新舊法比較而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問題,惟關於刑之部分,經本次修正後顯有不同,爰依罪刑綜合比較原則、擇用整體性原則,選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茲就本案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如下:
1.如適用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規定,本件被告係犯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一般洗錢罪,法定最重本刑為7年。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依行為時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從而該罪之法定最重刑減輕至二分之一即3年6月。
2.如適用現行即本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被告犯一般洗錢罪,茲因被告於本案各罪洗錢之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1億元,依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5年。而被告於本案犯罪獲得報酬1萬元,屬於其犯罪所得(詳後述),且迄今未主動繳回,縱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仍與本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不合,不得以該規定減輕其刑。
3.據上以論,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罪刑規定之各次修正均未對被告較為有利,本案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規定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㈠核本件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延边」、「放大鏡」、「魚」、「阿瑟」、「趙冠宇」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間,就本案各次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本案各次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俱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就本件係對39位不同被害人行騙,其等各因此受騙交付財物,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
91號令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3年8月2日施行下稱防詐條例),其中於第2條規定所謂「詐欺犯罪」包含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並於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係對被告有利之變更,從而依刑法第2條後段規定,有防詐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惟本件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然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自不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㈢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查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案洗錢犯行,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依本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無從逕依該等規定減輕該罪之法定刑,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㈣爰審酌近年我國治安飽受詐騙集團威脅,民眾受騙案甚多,
受騙者辛苦積累之積蓄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甚衍生輕生或家庭失和之諸多不幸情事,社會觀念對詐騙集團極其痛惡,縱經立法者修法提高此類詐欺犯罪之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民間主張應再提高法定刑度之聲浪仍未停歇,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加入詐騙集團後負責向其他車手收取詐騙贓款轉手上繳,遂行洗錢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非但本件各被害人財物受損,更造成一般民眾人心不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復參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審訴卷第199頁),暨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所犯本件各次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因另犯擔任「車手」工作而犯多起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甚經法院論罪科刑,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從而,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五、沒收:㈠被告行為後,本次修正業將洗錢防制法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
定移列至第25條,並就原第18條第1項內容修正為第25條第1項:「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從而本案沒收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此修正後規定,先予敘明。
㈡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
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查本件犯行隱匿詐騙贓款之去向,為被告於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刑為人與否沒收之。然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領1張提款卡的錢會給我500元等語(見審訴卷第199頁),而被告於本案共提領附表二所示20個人頭帳戶提款卡,據此估算其於本案報酬為1萬元,故如對其沒收詐騙正犯全部隱匿去向之金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被告於本件犯行獲得報酬1萬元,屬於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本案主文內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人頭帳戶1 王翊臻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10日下午4時30分許以Facebook傳送訊息予王翊臻,並向王翊臻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協助認證簽屬云云,致王翊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2月10日下午6時13分、18分許,分2次匯款4萬9,985元4萬9,935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帳戶)2 簡珮婕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下午4時55分許假冒台新銀行專員致電予簡珮婕,並向簡珮婕佯稱: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盜刷扣款云云,致簡珮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1月30日下午6時23分至30分許,分4次匯款4萬9,985元4萬9,985元4萬9,999元4萬9,985元9,985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3 劉宥廷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晚上9時16分許假冒電商客服人員及玉山銀行專員致電予劉宥廷,並向劉宥廷佯稱: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盜刷扣款云云,致劉宥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2月1日凌晨0時17分、19分許4萬9,985元4萬9,985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帳戶)4 郭駿弘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4日上午7時30分許以Facebook傳送訊息予郭駿弘,並向郭駿弘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協助認證云云,致郭駿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15日下午2時43分許3萬4,103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3帳戶)5 林佳進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上午8時許以Facebook傳送訊息予林佳進,並向林佳進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協助認證云云,致林佳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15日下午2時57分許2萬9,985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3帳戶)6 郭家佑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4日上午7時30分許以Facebook傳送訊息予郭家佑,並向郭家佑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協助認證云云,致郭家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15日下午3時27分許2萬5,066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3帳戶)7 陳秉毅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前某時許於Facebook張貼出售商品廣告吸引陳秉毅與其聯繫,並向陳秉毅佯稱:匯款後將寄出商品云云,致陳秉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15日下午5時50分許1萬9,000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4帳戶)8 邱劦駿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下午3時45分許以Facebook傳送訊息予邱劦駿,並向邱劦駿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協助認證云云,致邱劦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15日下午5時53分、同日下午6時5分許,分2次匯款2萬9,985元2萬1,985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4帳戶)9 黃銘偉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某時許以旋轉拍賣傳送訊息予黃銘偉,並向黃銘偉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協助聯繫銀行客服處理帳號問題云云,致黃銘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15日下午5時52分許9,987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4帳戶)10 黃宜和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下午3時前某時許,於網路張貼借貸廣告吸引黃宜和與其聯繫,並向黃宜和佯稱:需依指示操作以解凍帳戶云云,致黃宜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15日下午5時57分許2萬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4帳戶)11 左佳宜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下午1時16分許以Facebook傳送訊息予左佳宜,並向左佳宜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協助聯繫銀行客服處理帳號問題云云,致左佳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15日下午6時34分至35分許,分2次匯款5萬元5萬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5帳戶)12張 岑榆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下午6時許以Facebook傳送訊息予 張岑榆 ,並向張岑榆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協助驗證云云,致張岑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15日下午6時57分許2萬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5帳戶)13 莊欣蓓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晚上7時30分許以Facebook傳送訊息予莊欣蓓,並向莊欣蓓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協助驗證云云,致莊欣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15日晚間7時38分至39分許,分2次匯款9,998元9,99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5帳戶)14 高玉蘭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晚上7時35分許假冒業者至電予高玉蘭,並向高玉蘭佯稱:因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云云,致高玉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0月15日晚上9時11分至27分許,分3次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6帳戶)15 張家瑜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晚上9時45分前某時許以Facebook傳送訊息予張家瑜,並向張家瑜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協助驗證云云,致張家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0月15日晚上9時45分許2萬9,983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6帳戶)16 林家宏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27日下午5時30分許假冒業者至電予林家宏,並向林家宏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云云,致林家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1月27日下午6時33分許4萬9,98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7帳戶)17 黃莉渝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27日下午4時10分許假冒業者至電予黃莉渝,並向黃莉渝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云云,致黃莉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1月27日下午6時35分許5萬8,00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7帳戶)18 洪己雯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27日晚上8時10分許假冒業者至電予洪己雯,並向洪己雯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云云,致洪己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1月27日下午6時36分許3萬5,12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7帳戶)112年11月27日晚上9時28分至32分許,分2次匯款4萬9,288元4萬9,288元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8帳戶)19 楊雅雯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2日晚上8時21分許假冒為Facebook客服人員傳送訊息予楊雅雯,並向楊雅雯佯稱:因違反社群守則,帳號將遭停權,需協助驗證云云,致楊雅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2月13日下午5時19分許3萬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9帳戶)20 祝華謙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下午5時22分許假冒為業者致電予祝華謙,並向祝華謙佯稱:因設定錯誤,需協助解除扣款云云,致祝華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2月13日下午5時38分至43分許,分3次匯款2萬9,905元2萬1,020元9,025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9帳戶)21 羅欣華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下午6時20分許假冒為業者致電予羅欣華,並向羅欣華佯稱:因個資外洩,需協助解除扣款云云,致羅欣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1月27日晚上7時36分許4萬9,987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0帳戶)22 顏茉恩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下午5時許假冒為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顏茉恩,並向顏茉恩佯稱:因合約登記名字有誤,需依指示驗證云云,致顏茉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1月27日晚上8時49分、同日晚上9時11分許,分2次匯款1萬1,992元8,019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0帳戶)23 蔡浩鑫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晚上10時30分許以傳送訊息予蔡浩鑫,並向蔡浩鑫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且帳戶遭凍結,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蔡浩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1月28日晚間11時2分、4分許,分2次匯款4萬9,987元4萬2,123元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1帳戶)24 李政泓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晚上9時許假冒為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李政泓,並向李政泓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協助退款云云,致李政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1月28日晚上11時21分許2萬9,985元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1帳戶)112年11月28日晚上10時8分至同年月29日凌晨0時49分許,分7次匯款5萬9,989元2萬9,985元3萬元4萬9,991元2萬9,988元2萬9,989元3萬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2帳戶)25 許惟婷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晚上8時34分許假冒為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許惟婷,並向李政泓佯稱:因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許惟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1月28日晚上10時49分至57分許,分3次匯款4萬9,987元4萬9,988元4,12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3帳戶)26 范貴玉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14日下午5時13分許假冒為業者致電予范貴玉,並向范貴玉佯稱:因誤刷信用卡,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范貴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2月14日下午6時30分、34分許,分2次匯款4萬9,986元4萬9,98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4帳戶)27 嚴秦 和(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14日下午4時21分許假冒為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 嚴秦和 ,並向嚴秦和佯稱:若不需信用卡儲值優惠,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嚴秦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2年12月14日下午6時37分許4萬9,967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4帳戶)28 鄭郁伶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2日下午5時18分許假冒為業者致電予鄭郁伶,並向鄭郁伶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鄭郁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2月2日下午5時59分、同日下午6時4分許,分2次匯款1萬2,985元9,986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5帳戶)29 黃昱雅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2日下午5時5分許假冒為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黃昱雅,並向黃昱雅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黃昱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2月2日下午6時4分許2萬9,987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5帳戶)30 李勇璋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0月17日某時許傳送訊息予李勇璋,並向李勇璋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協助認證云云,致李勇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0月17日下午5時19分、30分許,分2次匯款9萬9,983元9萬9,982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6帳戶)31 蔡亞賓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下午5時49分許假冒為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蔡亞賓,並向蔡亞賓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蔡亞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1月28日晚上7時6分、14分許,分2次匯款4萬9,985元6,039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7帳戶)32 潘昱淳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下午6時23分許假冒為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潘昱淳,並向潘昱淳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潘昱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1月28日晚上7時7分許4萬0,123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7帳戶)33 劉俊言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28日下午6時20分許假冒為業者及銀行客服人員致電予劉俊言,並向劉俊言佯稱: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劉俊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1月28日晚上7時10分許4,049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7帳戶)34 朱芳萱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2日某時許以Facebook傳送訊息予朱芳萱,並向朱芳萱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協助認證云云,致朱芳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2月2日晚上9時58分、同年月3日凌晨0時2分許,分2次匯款9萬9,976元9萬9,976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8帳戶)35 王瑞宏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14日下午2時許以Facebook傳送訊息予王瑞宏,並向王瑞宏佯稱:欲購買商品,需協助認證云云,致王瑞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2月14日下午6時7分許4萬9,985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9帳戶)36 劉文純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14日某時許傳送訊息予劉文純,並向劉文純佯稱:欲購買商品,但無法下單,需協助操作云云,致劉文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2月14日晚上7時1分許1萬9,106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9帳戶)37 陳凱文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14日下午5時51分許假冒為業者致電予陳凱文,並向陳凱文佯稱:若欲取消會員升級,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凱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2月14日晚上7時10分許2萬9,987元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19帳戶)38 吳念寰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12日下午6時17分許假冒為業者致電予吳念寰,並向吳念寰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吳念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2月12日晚上7時55分至58分許,分4次匯款4萬1,975元9,699元6,995元6,388元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0帳戶)39方 幸雅 (提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12日下午7時7分許假冒為業者致電予 方幸雅 ,並向方幸雅佯稱:因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方幸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於112年12月12日晚上8時7分、9分、42分許,分3次匯款4萬9,891元4萬9,891元3萬7,001元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編號20帳戶)附表二:
編號人頭帳戶提領地點提領時間提領金額1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第一銀行營業部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1卷第19頁)112年12月10日下午6時22分至25分許,分4次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9,900元2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2卷第135頁至第139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古亭分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2卷第19頁至第30頁)112年11月30日下午6時49分至51分許,分3次提領10萬元10萬元1萬元112年12月1日凌晨0時21分許10萬元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3卷第59頁)臺北市○○區○○路00號B2微風南山美食街之聯邦銀行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3卷第29頁至第31頁)112年10月15日下午2時49分至50分許,分2次提領2萬元1萬4,000元於112年10月15日下午3時2分許,分2次提領2萬元1萬元臺北市○○區○○路00號5樓微風南山之聯邦銀行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3卷第33頁至第35頁)於112年10月15日下午3時33分至34分許,分2次提領2萬元5,000元4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3卷第63頁)臺北市○○區○○路00號B1新光三越信義A11之台新銀行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3卷第37頁至第39頁)112年10月15日下午5時58分至同日下午6時許,分4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3卷第67頁)臺北市○○區○○路00號B1新光三越A11之新光銀行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3卷第41頁)112年10月15日下午6時39分許2萬元臺北市○○區○○路00號華納威秀影城之新光銀行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3卷第43頁至第47頁)112年10月15日下午6時46分至48分許,分4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12年10月15日晚上7時4分至5分許,分2次提領1萬元2萬元臺北市○○區○○路00號B1新光三越A11之新光銀行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3卷第49頁)112年10月15日晚上7時42分至43分許,分2次提領1萬元1萬元6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3卷第71頁至第74頁)臺北市○○區○○路00號B1新光三越A11之新光銀行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3卷第51頁至第53頁)112年10月16日晚上9時13分至31分許,分3次提領3萬元6萬元3萬元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A3置地大樓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3卷第53頁至第55頁)112年10月15日晚上9時48分許2萬元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4卷第35頁至第36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三張犂郵局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4卷第33頁)於112年11月27日下午6時42至44分許,分3次提領6萬元6萬元2萬3,000元8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4卷第49頁至第50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大安分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4卷第34頁)於112年11月27日晚上9時46分至50分許,分4次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8,000元9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5卷第21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聯邦銀行公館分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5卷第19頁)112年12月13日下午5時36分至37分許,分3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12年12月13日下午5時44分至46分許,分4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7,100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羅館門市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5卷第20頁)112年12月13日下午5時40分至41分許,分2次提領2萬元2萬元10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6卷第12頁至第13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世貿分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6卷第35頁)112年11月27日晚上7時48分許4萬9,900元臺北市○○區○○○路000號之全家超商復昌門市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6卷第35頁至第37頁)112年11月27日晚上9時1分、20分許,分2次提領1萬2,000元8,000元11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7卷第19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南京分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7卷第31頁)112年11月28日晚上11時8分許9萬2,000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7卷第31頁)112年11月28日晚上11時51分許3萬元12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0卷第11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10卷第66頁至第69頁)112年11月28日晚上9時57分至58分、同年月日晚上10時15分、同年月日晚上11時47分、同年月29日凌晨0時5分、19分、56分,分7次提領10萬元1萬500元6萬元2萬9,500元3萬元5萬元9萬元1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7卷第21頁)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城東分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7卷第29頁)112年11月28日晚上10時56分至58分許,分3次提領10萬元3萬元1萬元1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8卷第13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8卷第24頁)112年12月14日下午6時41分至43分許,分3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8卷第23頁)112年12月14日下午6時45分至48分許,分5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900元1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9卷第31頁)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9卷第36頁至第37頁)於112年12月2日下午6時3分、6分許,分2次提領1萬3,000元4萬元16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0卷第11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10卷第61頁至第62頁)112年10月17日下午5時22分、35分許,分2次提領10萬元10萬元17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0卷第15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10卷第64頁至第65頁)112年11月28日晚間7時13分至17分許,分4次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18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0卷第15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10卷第71頁至第74頁)於112年12月2日晚間10時12分至13分許、同年12月3日凌晨0時18分至19分許,分8次提領3萬元2萬元3萬元1萬9,900元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19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0卷第15頁)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瑞興銀行南京分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10卷第80頁至第83頁)112年12月14日下午6時12分至13分許、同日晚上7時7分、15分至16分許,分6次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1萬9,000元2萬元1萬元20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10卷第19頁)臺北市○○區○○○路0段0號匯豐銀行復興分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10卷第75頁至第76頁)112年12月12日晚上8時1分至4分許,分4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5,000元臺北市○○區○○○路0號台北富邦銀行中崙分行之ATM(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偵10卷第77頁至第80頁)112年12月12日晚上8時28分至31分許、55分至56分許,分7次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800元2萬元1萬5,200元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1王翊臻112年12月11日警詢(偵1卷第23頁至第24頁)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卷第27頁、第29頁至第38頁)2簡珮婕112年12月1日警詢(偵2卷第43頁至第4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偵2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51頁至第55頁、第85頁)3劉宥廷112年12月1日警詢(偵2卷第93頁至第97頁、第159頁至第16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台新銀行對帳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卷第89頁至第91頁、第99頁、第103頁、第111頁至第113頁)4郭駿弘112年10月15日警詢(偵3卷第153頁至第15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卷第149頁至第150頁、第157頁、第161頁、第167頁至第174頁)5林佳進112年10月15日警詢(偵3卷第85頁至第8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卷第81頁至第82頁、第87頁至第89頁、第105頁、第107頁、第145頁至第148頁)6郭家佑112年10月15日警詢(偵3卷第179頁至第18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卷第175頁至第176頁、第185頁、第188頁至第194頁)7陳秉毅112年10月16日警詢(偵3卷第245頁至第24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卷第241頁至第242頁、第247頁至第256頁)8邱劦駿112年10月15日警詢(偵3卷第201頁至第20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卷第199頁至第200頁、第205頁至第211頁)9黃銘偉112年10月15日警詢(偵3卷第217頁至第22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卷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21頁至第226頁)10黃宜和112年10月16日警詢(偵3卷第231頁至第23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卷第227頁至第228頁、第235頁至第239頁)11左佳宜112年10月15日警詢(偵3卷第265頁至第26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卷第261頁至第262頁、第267頁至第268頁、第271頁至第273頁、第276頁至第287頁)12張岑榆112年10月15日警詢(偵3卷第291頁至第29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卷第289頁至第290頁、第297頁至第298頁、第303頁、第308頁、第311頁)13莊欣蓓112年10月15日警詢(偵3卷第317頁至第31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卷第313頁至第314頁、第321頁至第322頁、第325頁、第329頁至第334頁)14高玉蘭112年10月15日警詢(偵3卷第341頁至第342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華南銀行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卷第337頁至第338頁、第345頁至第346頁、第352頁至第354頁、第356頁至第358頁)15張家瑜112年10月15日警詢(偵3卷第363頁至第36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卷第359頁、第365頁、第373頁至第378頁)16林家宏112年11月27日警詢(偵4卷第21頁至第22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卷第37頁至第41頁)17黃莉渝112年11月27日警詢(偵4卷第23頁至第25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卷第43頁至第47頁)18洪己雯112年11月27日警詢(偵4卷第27頁至第29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卷第51頁至第56頁)19楊雅雯112年12月20日警詢(偵5卷第33頁至第41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卷第43頁、第63頁至第64頁、第77頁至第79頁、第91頁至第92頁、第95頁)20祝華謙112年12月13日警詢(偵5卷第101頁至第10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偵5卷第99頁、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11頁、第118頁至第119頁)21羅欣華112年11月27日警詢(偵6卷第47頁至第4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卷第41頁至第43頁、第53頁至第61頁)22顏茉恩112年11月27日警詢(偵6卷第67頁至第6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卷第63頁至第64頁、第71頁至第80頁)23蔡浩鑫112年11月29日警詢(偵7卷第81頁至第83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7卷第79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89頁至第90頁、第95頁至第110頁)24李政泓112年11月29日、同年月30日、同年12月19日警詢(偵7卷第41頁至第52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表、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偵7卷第39頁、第53頁至第54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5頁至第78頁)25許惟婷112年11月29日警詢(偵7卷第113頁至第115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偵7卷第111頁、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23頁至第124頁、第127頁至第138頁)26范貴玉112年12月15日、同年月20日警詢(偵8卷第29頁至第37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卷第25頁、第39頁至第40頁、第47頁、第53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73頁至第74頁、第93頁)27嚴秦和112年12月15日警詢(偵8卷第107頁至第108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8卷第101頁、第109頁至第110頁、第120頁、第125頁、第129頁、第133頁、第137頁、第139頁至第140頁)28鄭郁伶112年12月2日警詢(偵9卷第11頁至第13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9卷第39頁至第45頁)29黃昱雅112年12月2日、同年月3日警詢(偵9卷第15頁至第27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及對話紀錄截圖(偵9卷第47頁至第51頁、第59頁、第68頁至第69頁)30李勇璋112年10月17日警詢(偵10卷第119頁至第121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卷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23頁至第124頁)31蔡亞賓112年11月28日警詢(偵10卷第134頁至第136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紀錄翻拍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卷第137頁至第139頁、第142頁至第144頁、第146頁至第149頁)32潘昱淳112年11月28日、同年月29日警詢(偵10卷第156頁至第162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偵10卷第154頁至第155頁、第163頁至第165頁、第168頁、第170頁)33劉俊言112年11月28日警詢(偵10卷第178頁至第180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10卷第176頁至第177頁、第185頁至第188頁)34朱芳萱112年12月3日警詢(偵10卷第227頁至第230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影本、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紀錄截圖(偵10卷第231頁至第237頁、第250頁、第255頁、第257頁)35王瑞宏112年12月16日警詢(偵10卷第280頁至第283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0卷第284頁至第287頁、第290頁、第296頁至第302頁)36劉文純112年12月14日警詢(偵10卷第270頁至第272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0卷第264頁至第268頁、第274頁、第276頁至第277頁)37陳凱文112年12月14日警詢(偵10卷第312頁至第313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偵10卷第308頁至第309頁、第311頁、第315頁至第318頁)38吳念寰112年12月12日警詢(偵10卷第324頁至第326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偵10卷第319頁至第323頁、第328頁至第329頁)39方幸雅112年12月12日警詢(偵10卷334第頁至第335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10卷第332頁至第333頁、第336頁至第337頁、第342頁至第344頁、第347頁、第350頁、第352頁)附表四: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4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6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7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8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9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11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2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3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13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4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5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15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6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7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17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8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18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9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19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0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20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1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2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22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3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23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4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24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5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25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6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26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27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27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8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28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9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29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0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30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1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31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32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32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33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33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34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34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35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35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6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36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7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37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8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38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9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三人以上共同對附表一編號39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黃宇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五:
簡稱卷宗全名偵1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210號卷偵2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394號卷偵3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400號卷偵4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857號卷偵5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899號卷偵6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93號卷偵7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821號卷偵8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311號卷偵9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393號卷偵10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400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