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停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5號抗告人乙○○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表人乙○○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117-310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等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99年度停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詹日賢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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