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1684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國任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在郵局之帳戶開戶資料,以執行其對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查,債務人之郵局帳戶開戶於臺北延壽郵局,其址設在臺北市松山區,是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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