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九一九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及竊取機車之時間,應分別更正為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七年三月四日上午十一時許,並加列搜索扣押筆錄一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㈡公訴人固對被告求處有期徒刑一年,惟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實際犯罪所得不多,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亦非鉅等一切情狀後,認公訴人求刑尚屬過重。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附予敘明。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賴玉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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