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9號原告辰○○○原告卯○○原告丑○○原告子○○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乙○○原告壬○○原告己○○原告辛○○原告庚○○原告未○○○原告丙○○原告巳○○○原告午○○○原告甲○○○原告寅○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35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測量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545,555元(註:以起訴時96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系爭土地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8,040元,原告僅繳納15,355元,尚不足4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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