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文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1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更正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就被告所犯法條原記載「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85條之3」,應更正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