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45號
108年度聲字第1023號108年度聲字第1083號108年度聲字第1165號被告 林志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附件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5月31日繫屬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短時間內為多件加重詐欺取財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故於108年5月31日裁定羈押在案,而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意旨所述照顧家庭等事由云云,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而有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且被告仍可尋求親友或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是被告所提事由,並不符合法定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況被告因本案業經本院於108年8月6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江宜穎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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