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謝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被告 劉泳玹
張聿璿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簡字第2075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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