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08號原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人 黃文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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