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叁佰叁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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