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268號債權人國璽文創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翔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李泰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需補繳新臺幣500元。
㈡關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部分:
⒈提出已向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為解除或終止契約
之意思表示之證據(合作經營契約書第7條第2款之約定)⒉說明何以解約後仍得請求特別紅利40萬元(依契約書第
6條約定,中途解約或中止契約甲方即貴公司同意無條件放棄紅利)⒊貴公司既已解除契約,契約即為失效,何以得請求未到期之經營利益每月25,000元,請併為說明。
㈢關於債務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部分:
⒈提出已向債務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
之證據(民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⒉保證金160萬元全額返還,依廣告設備租賃契約書第4條
之約定,須於契約期滿。本件既為貴公司於契約期滿前解約,應依約定扣除百分之25或12.5,請依契約計算併更正請求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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