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266號債權人 蔡忠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梁成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先注意下列㈡陳述)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
9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成豪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將戶籍遷入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
㈢請提出支票(票據號碼:BB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