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6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60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翁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