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曾竑銘 (原名: 曾翔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三個月為限。
㈡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玖
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