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懋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2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258,000元為擔保,經本院96年度存字第248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211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在案。茲因本件聲請人所聲請之支付命令業已確定,認為供擔保原因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均影本)為證。
二、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依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21號民事裁定、96年度執全字第211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96年度存字第248號擔保提存卷、96年度促字第3635號支付命令卷等核閱屬實。惟本件聲請人所欲保全之請求,已對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本院96年度促字第3635號支付命令,並於民國96年3月21日確定在案,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逕向提存所依規定手續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是以,聲請人返還提存物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