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王翔威 被告祐潔創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興行環境資源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新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