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 呂佳林 被告 沈木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慧芳